贵州2019年卫生资格考试省内合格人员公示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04月15日 ]

(原标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0〕5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精神,经过各市、州卫生健康局(考点)、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省直考点)认定并公示,省卫考护考考区办公室复核,省卫健委公示等环节,最后审定,我省参加201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但符合省内合格标准划定范围的人员共有9174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省内合格标准人员名单

黄富娥等6548人达到Ⅰ类省内合格标准,取得相应专业级别的Ⅰ类省内合格证书(详见附件1-1至附件10);李福丽等2626人达到Ⅱ类省内合格标准,取得相应专业级别的Ⅱ类省内合格证书(详见附件1-2至附件9-2)。附件中所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9年9月起计算。

二、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效用及聘用范围

(一)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效用

1.取得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明“Ⅰ类省内合格”或“Ⅱ类省内合格”),表明其基本达到相应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具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2.取得省内合格,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受聘后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内合格人员聘用范围

1.“Ⅰ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

(1)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公立医药卫生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2)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3) 各行业所属的设置在贵阳市区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4) 各级各类私营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

2.“Ⅱ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2)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3.取得省内合格的,在相应省内线聘用范围内单位流动从业时,其所取得的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取得“Ⅰ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流动到“Ⅰ类省内合格”和“Ⅱ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内单位从业,其所取得的“Ⅰ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2)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流动到“Ⅱ类省内合格”聘用范围内单位从业,其所取得的“Ⅱ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3)取得“Ⅰ类省内合格”和“Ⅱ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流动到省内合格人员聘用范围以外的单位从业时,其所取得的“Ⅰ类、Ⅱ类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失去效用,用人单位不得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省内合格人员申报上一级资格考试及评审事宜

(一)取得省内合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初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获取本专业全国合格标准中级资格证书。

(二)取得省内合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相应级别全国合格标准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才能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要求的,可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

四、资格证书办理、聘用等事宜

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承担省内合格资格证书的打印事宜。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局(考点)、省直考点做好获得省内合格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11)制发等有关工作。

各地各单位以本文及附件名单为依据,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证书年审、《合格人员登记表》归档等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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