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2020年09月18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单位会员入会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成为中注协单位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中注协单位会员同时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所在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所在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取得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可结合向所在地地方注协备案工作,办理单位会员登记。

第五条 事务所登记入会时,填写入会申请(格式见附件),同时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受理。

第六条 事务所入会后,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

第七条 事务所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获批准后,其变更事项涉及单位会员证记载内容的,应结合变更备案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下载打印新的单位会员证。

第八条 审批机关作出撤销、撤回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时,自作出撤销、撤回决定之日起,其单位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九条 单位会员证由中注协统一设计。单位会员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条 地方注协可根据当地行业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358.8K)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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