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完善公务员调任办法 拓宽视野 优化结构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 2020年05月09日 ]

(原标题:江苏完善公务员调任办法 拓宽视野 优化结构)

近日,江苏省委组织部修订出台《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此次修订为该省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其中,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应当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入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应当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办法》所称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调任人选应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能够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道德品行良好,勤奋敬业、实绩突出;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资历进行了细化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其他设区市的市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调入机关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严格标准,规范调任程序。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事业导向,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强调调任工作要“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不得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明确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人选,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注重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将《办法》执行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违规调任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细化调任考察的内容和方式,明确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调任人员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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