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2020年10月10日 ]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 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 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道路工程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 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 (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 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 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 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道路工程专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道路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道路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道路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道路工程 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 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 “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道路工程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 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 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 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 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 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 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 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7年8月31日 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 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专业一线工作的人员。实施 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申 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 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 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 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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