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来源:毕节市教育局 [ 2023年06月08日 ]

(原标题:毕节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具有我市户籍且“在读有学籍”的九年级学生。

(二)具有我市户籍、未注册高中阶段学籍且参加今年中考的往届初中毕业生。我市户籍外流人员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的,与本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和录取政策。

(三)非我市户籍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中考的,应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3年学习经历和学籍。

(四)持有“优才卡”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等特殊人群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即“配额生”)对象应是具有就读初中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在同一初中学校连续就读满三年(政策性搬迁学生除外)且“人籍一致”。民办初中不分配配额生到校指标。

二、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2023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结合本地初中毕业生情况、职普协调要求和普通高中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水平、2023年大班额化解任务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编制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综合统筹,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以学校为单位另文下达执行。各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班额要严格控制在55人以内,严禁产生新的大班额,并按大班额化解规划逐步化解现有大班额。

三、招生原则

(一)坚持统筹管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同步招生。全市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实施同步录取,同步在规定时限内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四、招生范围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的范围内统一招生。今年继续执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以面向全市招生,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在属地县域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审批地属地招生”规定。从今年起,进一步调减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直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计划数,确保到2024年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对未完成批复招生计划数的县(市、区),由市教育局将未完成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县(市、区),同步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招生办法

(一)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认真落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辖区内公办初中学校的政策(即“配额生”),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招生总计划的50%,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和农村初中倾斜。市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配额,并向没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县(区)倾斜;县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只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配额。具体配额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初中应届毕业生报考人数进行测算,按照要求分配到辖区内各初中学校。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配额生名额分配表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下达招生计划。

(二)加强自主招生管理。具备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招生人数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招生计划不单列。自主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经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复。未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任何学校不得进行自主招生。获批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在中考笔试结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特长进行专业测试,不得再单独组织文化类科目考试。报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只能选报一所学校、一个项目,不得同时报考多所学校或报考同一所学校的多个项目。

(三)加强志愿填报指导。普通高中志愿是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未填报志愿考生不在同步录取范畴,同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填报志愿考生。考生及家长因志愿填报失误导致合理落选的自行承担责任。今年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三个批次,提前录取批次(自主招生)设置1个志愿;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设置3个志愿,分别为:平行一志愿、平行二志愿、配额生志愿;第二批次(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设置3至5个平行志愿,根据各县(市、区)实际需求设置志愿个数。被上一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继续实行考生在中考前统一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在中考笔试结束后48小时内可以对之前填报志愿作一次修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初中学校严格在市招生考试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考生完成网上志愿填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规范特殊群体招生。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和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加强非贵州省户籍且初中阶段在省外就读,申请就读我市普通高中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政策审核,无合理原因,单纯以升学为目的到我市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不予批准。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返乡创业、工作调动等特殊人员子女如需到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需提供在外就读的学籍和中考成绩等证明材料,并向就读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学校在能保障学位供给且不产生“大班额”或尚有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后报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就读。

六、招生录取

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统一使用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坚持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步录取。考生中考成绩和填报志愿是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坚持成绩结合志愿原则,兼顾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文科成绩应在B等及以上,录取到一般普通高中的原则上应在C等及以上。所有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接收未参加中考、未填报志愿和中考成绩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不得招收已取得高中阶段学籍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中考录取结束后,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同意后进行调剂,各学校经市教育局调剂后招收的对象必须是今年参加我市中考合理落选并达到本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分数最低控制线由市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及考生成绩分县(市、区)划定。招收配额生的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在全市普通高中录取线上再设定录取控制线。

七、政策照顾

2023年中考加分仍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考加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黔教基发〔2018〕4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在上级部门尚未提出新的加分项目前,中考政策照顾项目及分值与2022年一致。同一考生同时具备几种照顾政策条件的,照顾分不累加,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八、学籍管理

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履行有关手续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录取,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报《毕节市2023年普通高中新生入学登记表》(附件2)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将把市招生考试统一录取平台的录取数据与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新生信息数据进行比对,确保各学校学籍注册人数与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一致,注册学籍人员信息与统一录取考生信息一致,注册学籍人数与实际到校报到、就读人数相一致后统一组织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注册学籍成绩不得低于本学校最低录取分数。同时,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两网”数据一致的原则开展新生学籍注册。在为录取学生注册学籍时要按要求精准采集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生户籍所在省、中考分数、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要求学生本人核对所有信息并签字确认,建立完善学生信息签字确认制度,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与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一致。学校擅自招收被其他高中学校按志愿录取的学生、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以及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坚决杜绝在读学生无学籍、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学籍造假等现象。对因违反招生规定而产生的学籍不能注册或学籍管理混乱等问题,将严肃追究违规主体的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指导辖区内各初中学校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入学政策。各初中学校校长是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宣传的第一责任人,在考生填报志愿前,要分别召开家长会、初三年级教师会、学生宣讲会,充分利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确保每一位教师、初三学生及家长及时知晓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内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务必于5月30日前将市教育局统一制发的《毕节市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告知书》(附件1)发放到每一位报名参加中考的考生手中,经学生、家长、学校校长或主管招生副校长签字后,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存档,以待备查。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实现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和擅自降分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含中职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举办补习班,不得诱导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复读,不得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不得发布扰乱招生秩序的误导性招生宣传信息,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各初中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填报志愿权利,填报志愿完全由考生及家长自主确定,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替代、干扰、诱导、限制、阻止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更改考生志愿。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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