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1、( 2008 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2、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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