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来源:遵义考试网 [ 2020年09月17日 ]

1、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
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 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 (女) 正在家中卖淫, 即将刘家价值 6000 元的防盗门砸坏, 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 A 错误。甲致“反抗” 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 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 B 正确。齐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介入了意外事件,阻断了乙的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 C.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 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 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 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 ,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认定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是 “犯罪过程中” ,犯罪过程结束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甲欲杀乙,掐住乙的脖子致“乙深度昏迷”(以为乙已经死亡)达“30 分钟”,意表明犯罪过程已告一段落,因误以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而归于未遂,按未遂论。“30 分钟”之后的刀刺、送医院抢救行为疑似与答案(结论)无关。

【提示】 真题观点采用的是未遂论,但如果把把 30 分钟前后视为一个故意杀人犯罪过程的话,则认定为是中止。

3、甲( 15 周岁)求乙( 16 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 1 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 16 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犯的成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

选项 A 说法正确。甲没有达到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抢夺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此,甲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 B 说法正确。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犯罪构成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根据这一理论,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也可以成立共犯。

选项 C 说法正确。乙是共犯中的从犯,在这种场合下,不能认定乙是间接正犯。

选项 D 说法错误。本案中的抢夺已经既遂,不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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