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认定,法考会这样考!

来源:哈中柏杜法考 [ 2021年04月11日 ]

(原标题:热点解读|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认定,法考能考的点都在这!)

阿里巴巴被罚180多个亿和法考有什么关系?

涉及到的这些考点你还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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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的商家提出“二选一”的不合理要求,即禁止平台内的商家在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上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同时,阿里巴巴通过各种手段对“二选一”的规定进行执行,以此维持自身市场力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于2020年12月依法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4月10日对阿里巴巴“二选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阿里巴巴的“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罚款182.28亿元。

体分析

认定经营者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阿里巴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因素包括:★(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釆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此外,法律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阿里巴巴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达到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标准。其次,阿里巴巴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其具有控制服务价格、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再次,阿里巴巴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并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最后,阿里巴巴在关联市场上具有显著优势。因此,阿里巴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阿里巴巴“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案中,阿里巴巴“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我国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要素资源的有效配置。此外,该行为对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阿里巴巴“二选一”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法考考点】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釆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例外规定,即“有前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作者:田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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