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4月28日 ]

2021.4.28【每日一题】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解析明日“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4.27解析

2021.4.27【每日一题】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解析】A项,考查的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行为犯是指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既遂条件的犯罪。结果犯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既遂条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实害结果)只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是行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项说法错误。

B项,从具体罪名角度看,有危险犯与实害犯之分。(1)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也称为结果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该罪便是实害犯。这种实害犯也称为结果犯。(2)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这种危险需要法官具体判断。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对于这种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这种危险是立法者认定的,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便是抽象危险犯。这种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这种抽象危险犯中,抽象危险不是该犯罪的危害结果(实害结果),而且该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危害结果。故B项说法错误。

C项,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致人死亡。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是指抢劫前或抢劫过程中,为了取财而杀人,然后取财。抢劫呈现终局形态后,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的,不属于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C项说法正确。

D项,第一,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这是指,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刑法条文在规定诈骗罪时也没有将“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第二,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因果性,也即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题中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与被害人自杀身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

对比总结:原则上,被害人自杀身亡,不能算作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致人死亡)。但是有两个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这两个罪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提示:本题的考查初衷是反思徐玉玉案。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被电话诈骗了9900元,伤心难过,因心源性休克死亡。本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民主张必须严惩罪犯。法院认为诈骗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虽然诈骗数额只有9900元,但判处诈骗罪的最高刑也即无期徒刑。实际上,很难认定诈骗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罪犯的确应受严惩,但也必须有理有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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