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8月10日 ]

2021.8.10【每日一题】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解析下期“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8.09解析

2021.8.9【每日一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解析】A项,考查的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1)行为人有事实认识错误,表明没有犯罪故意,由此导致不构成犯罪。俗语讲“不知者不为罪”,其中的“不知”便是指不知事实。(2)原则上,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责任(可谴责性)。例如,甲以为毁坏他人财物只是民事侵权,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不具有刑法禁止性,因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由于公民具有了解法律的义务,特别是了解刑法的义务,因此,甲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犯罪,造成这种法律认识错误是自己的责任,法官可以谴责甲,对甲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俗语讲“不知法者不免责”便是这个意思。[实务中还有句俗语“不知法者不为罪”。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果真如此,便意味着,越是法盲越有利,越懂法越吃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总结: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只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不包括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A项说法正确。

B项,考查的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问题。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等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等。这类要素的特点是,受人的主观价值观的影响较大。例如,对于一幅画,观念保守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件淫秽物品,而观念开放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幅艺术作品,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注意:这里的“规范”的含义,不是指法律规范、刑事规范等规范的意思,而是指哲学上价值评价的意思。

本题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这就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如果没有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就没有认识到是淫秽物品。没有认识到是淫秽物品,就没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故本选项作废。按照现行刑法,嫖宿幼女,按照奸淫幼女处理,奸淫幼女按照强奸罪论处。

引申总结:奸淫幼女的明知问题。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而且,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要求认识到对方肯定是或可能是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均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按照证据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

D项,根据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故意犯罪。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两罪的区别是:二者在接受方的范围上要求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为境外机构、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只要求故意泄露就行,至于泄露给谁,不作要求,既可以是境外机构、人员,也可以是境外机构、人员。当故意泄露给境外机构、人员时,同时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本题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机构,因此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甲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构成本罪;但是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只是在网上公布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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