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4月14日 ]

2021.4.14【每日一题】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考点】不作为犯的等价性、作为义务、持有

【答案解析明日“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4.13解析

2021.4.13【每日一题】

某电器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两个公司共同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吸收存款5亿元。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如果电器公司和物流公司均构成单位犯罪,则两个单位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B.如果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但无法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物流公司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并且该直接责任人员与电器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C.如果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但无法认定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电器公司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并且该直接责任人员与物流公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D.如果无法认定电器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电器公司、物流公司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并且两个公司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考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解析】第一,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分类,包括以下三种:(1)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例如,行贿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

第二,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该如何处理?对此,立法解释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此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第三,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该如何处理?例如,本题题干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行为主体既包括单位,还包括自然人。电器公司和物流公司作为单位实施该罪,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同原理,如果该单位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但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自然人犯罪的条件,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

第四,成立单位犯罪,主观要件上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因此,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但是,A单位与B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单位与A单位外的C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基于以上分析,本题中BCD项说法全部正确。

对比总结: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2)子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3)根据司法解释,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两项条件,便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以构成单位犯罪:①以自己名义犯罪;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此外注意,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例如,私营公司可以,合伙企业不行。另外,私营公司的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只要符合前述两项条件,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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