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1年04月20日 ]

2021.4.20【每日一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解析明日“每日一题”附上】

【每日一题】2021.04.19解析

2021.4.19【每日一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B.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解析】A项,乙的杀人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乙如果不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构成不作为犯罪,具体罪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丙的死亡结果由乙的先前杀人行为和后面的不作为共同构成,属于多因一果。先前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面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遗弃罪(由等价性程度来决定)。在罪数上,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重复处罚、重复评价了一个死亡结果;应当按照吸收犯的原理,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后面的不作为是甲教唆引起的,因此乙构成不作为犯罪时,甲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虽然乙的不作为犯罪被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吸收,但是甲的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还应接受处罚。A项说法正确。

B项,看家护院的藏獒在性质上属于主人设立的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不能过当;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小偷实施不法侵害,主人的藏獒去围攻小偷,属于防卫装置在发挥作用。但是,小偷只是实施盗窃罪,如果藏獒咬死了小偷,则主人构成防卫过当。因此,主人具有防止过当结果(被咬死)发生的义务,主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不作为犯罪。小偷的死亡是由主人前面的防卫行为(藏獒围攻)和后面的不作为(不救助)共同导致的,属于多因一果。(1)前面的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主人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识,并没有犯罪故意,而且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并不想致小偷死亡,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后面的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由于主人故意放任小偷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接下来的问题是,前面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后面的故意杀人罪在罪数上如何处理?首先不能数罪并罚,因为如果数罪并罚,则意味将死亡结果评价了两次、处罚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为主人的前后行为只导致了一个死亡结果。因此,应当根据吸收犯的原理,重罪吸收轻罪,也即故意杀人罪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B项说法正确。

C项,作为义务的一种来源根据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由此产生作为义务。这里的危险源包括自己负责监管的他人的危险行为。例如,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题中,甲对8岁儿子的危险行为具有监管义务,由此产生阻止义务和救助义务。甲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说法错误。

D项,涉及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题中,甲的放绳子行为与乙的生命尚未形成依赖关系,所以甲没有作为义务。因此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但是注意,如果乙抓住绳子,甲已经往上拉了,拉起了乙,此时甲便有了救助义务。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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