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每日一题,通关180

来源:贵州考试网 [ 2022年05月30日 ]

2022.05.30【每日一题】

某大学宿舍六人在学期开始时约定,学期结束时由获得奖学金的人请全宿舍的人聚餐。学期结束时甲、乙获得了一等奖学金,六人在学期末如约到酒店就餐,但吃饭期间甲愤然离席,乙随后也离开了酒店。关于该案例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2018/网络回忆版改编)

A.甲、乙的行为构成戏谑行为不产生法律关系

B.应由甲、乙平均分担餐费

C.宿舍六人的协议产生了法律关系

D.酒店应找六人共同承担餐费

【解析】

A项:戏谑行为,又称为“非诚意表示”、“非认真表示”以及“缺乏真意的表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相对人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的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第118条使用的术语是戏谑表示(Scherzerkl rung),但学者普遍认为,该术语过于狭窄,因为缺乏诚意的意思表示未必都是玩笑。在戏谑行为的情形,表意人既没有故意隐藏其真意(与真意保留不同),相对人也没有对保留的意思表示同意(与通谋虚伪表示不同)。相反,表意人期待着其“并非出于真意的事实不会被他人所误解”。这就是说,表意人至少是想以下列方式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的真意保留:在起初的惊谔以后,能够立即认清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行为人作出戏谑行为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开玩笑,或为让相对人吃一惊,或使相对方陷入窘境。例如,甲在附近商店购物,店主乙笑称:“都是老朋友,算什么钱!”店主并无赠与的意思,应为相对人所明知,这即是非诚意表示。

戏谑行为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期待受领人识破其目的意思;(2)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3)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不代表其真意;(4)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不超过自己应负的谨慎义务。即行为人在将其目的意思转化为表示行为时,并不期待产生法律关系的效果,认为受领人可识破其表示行为的不真实,且其表示行为并未超过一个谨慎、理性的人所认知的那个“度”。本案中,“如约到酒店就餐”可以看出甲、乙“请聚餐”代表其真意,不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故A项不正确

B、C项:“约定学期结束时由获得奖学金的人请全宿舍的人聚餐”属于典型的情谊关系,即好意施惠关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对于宿舍六人不产生法律关系,同样对于甲、乙两人也不存在平分餐费的义务。故B、C项不正确

D项:六人去酒店就餐,与酒店之间因此而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酒店完全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六人共同承担餐费。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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